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建立技术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推广部门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及时实施转化;完成成果转化的,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