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区建立技术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推广部门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及时实施转化;完成成果转化的,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