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已废止巡察部门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场所范围内进行的巡察工作中发现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有权依照本条例作出处罚。巡察部门依法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场所范围外实施巡察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