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市、县(区)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认为本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及未按法定程序制定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可以向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本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及未按法定程序制定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可以向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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