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本市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再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报国务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县(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大主席团备案,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大工作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