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法规的解释、施行和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