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法规的解释、施行和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