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