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立法咨询专家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法规起草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