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继续进行协调、审议和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后再付表决。第三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其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