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