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拍摄单位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资料或者更改拍摄计划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收缴非法摄、录制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举办大型活动造成文物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