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拆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