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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处置不够入藏标准的文物和标本,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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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