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经批准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落实移建地址和经费,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像等档案工作。移建工程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同步进行,并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和验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