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持文物原有的整体性,对其附属物不得随意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拆毁,不得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并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接受文物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