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建设,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经济利益。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