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分,由违反者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