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林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