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造册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