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对本地区的造林进行检查验收,人工林成活率不足85%的,飞播造林存苗株数每亩不足200株的,不得计入年度的造林面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造林面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