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机关编制内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专职从事学会和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