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科协的经费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国内外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四)科协兴办的事业所得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五)基金孳息、资金利息、资金增值等合法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科协经费以及学术交流、科普等事业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