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所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