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