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提供服务的,除依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