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三章 罚则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提供服务的,除依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