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抽查的范围主要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抽查结果应当公布。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