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违反前款规定,拒绝卫生监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