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