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废止商场(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营业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场(店),有机械通风装置;(二)大、中型商场(店)有公共厕所,设置果皮箱,大型商场设有顾客休息室;(三)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有单独售货室。违反前款规定,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或者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