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壮族公民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自治县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壮族的公民。壮族乡的乡长由壮族公民担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财政、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壮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壮族乡的决定、命令、指示,应当适合壮族乡的实际情况。壮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制定适合其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