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事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巩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远程教育,重视学前教育、继续教育,提高各族人民文化科学水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和捐资助学。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