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自治县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优化林业结构,发展用材林、经济林和花卉苗木种植业。

自治县实施公益林保护和林业建设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经济补偿。

自治县的林业规费,用于自治县发展林业和生态建设。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