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制度,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