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二年内未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不改变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单位约定自行实施。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获得受让的权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