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招标、投标第二十四条有效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在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以内确定。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