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查明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报告。
统计检查员在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与统计有关的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转移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进行调查询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