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下列区域禁止养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二)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三)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