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的登记第十条已废止养犬实行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检疫、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