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纠纷。文明养犬公约可以约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实行居民委员会改制的村民委员会,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其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