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养犬人应加强对所饲养犬只的看护,不得使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使其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使其破坏公共卫生环境。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