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养犬人不得遗弃其所饲养的犬只。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