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运输,开办犬类诊疗机构,举办犬类表演、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所在地区级公安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