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犬只检疫合格证明、犬类免疫证、养犬登记证、犬牌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或登记机关申请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按无证无牌养犬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