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的登记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犬只检疫合格证明、犬类免疫证、养犬登记证、犬牌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或登记机关申请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按无证无牌养犬处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