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养犬人登记饲养犬只的,交纳300元的年度管理费。

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年度管理费。

盲人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年度管理费。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