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设置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其行为无效,并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