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设置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其行为无效,并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