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加入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通过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入会或者阻止其按规定退会;有关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不得利用入会违法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