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重复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