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私营企业技术创新,开发高科技产品,发展高科技产业,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竞标。私营企业可以申请或者接受委托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