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