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十六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市级预算单位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部门预算的批复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级预算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